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古淑津 被告 潘冠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許月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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