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8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盈潔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盈潔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