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9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屠文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律師
陳昌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為未成年子女 鄭鈞文 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兩造間請求離婚,合併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鄭鈞文雖非當事人,惟就其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何人任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為確保其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確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依職權選任甲○○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
二、程序監理人應基於利益及專業立場,瞭解未成年子女之心理狀態及意願,提出書面報告,且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等,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附此敘明。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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