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原告禾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
孫家駒 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