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藍戍宏
      藍 陳照玉
       藍戍君
       藍翠珍
       劉智杰
       劉禹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戍宏、 藍陳照玉 、藍戍君、藍翠珍、劉智杰、
劉禹勤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前次裁定
命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
產分割之訴狀,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業已依原告聲請調閱相關文書,並通知閱卷,原
告迄未補正相關事項,是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
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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