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5號
抗 告 人  邱千凱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徐子舜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三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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