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木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木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竊盜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派出所向警員自首,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而犯本案,所為要無可取,併考量被告犯罪之情節、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即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財物已發還,且衡酌本次竊盜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稽(見速偵字第3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62條、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309號被告盧木榮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段000巷000
號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木榮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下午4時許,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之桃園中正店賣場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長 蔣宇雄 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藏放隨身包包內得手後,隨即未結帳而離去,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安東街與安樂街口時,因神情緊張而為警盤查,乃主動坦承上情並交付所竊取之商品為警扣案,經警調閱該賣場監視器確認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木榮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蔣宇雄於警詢指訴明確,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偵查犯罪機關尚未獲悉其竊盜犯行前,即向派出所員警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警詢筆錄、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竊得之附表所示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具領之事實,有贓物收據1紙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檢察官葉益發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靖宜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價值(新臺幣)│├───┼──────────┼─────┼───────┤│1│X52鋁製二合一充電傳│1盒│249元│││輸線│││├───┼──────────┼─────┼───────┤│2│X61新型智慧雙系統│1盒│349元│││QC3.0快充傳輸線│││├───┼──────────┼─────┼───────┤│總計│││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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