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告 謝春桃 送達代收人 李舒婷 被告 賴義雄
陳文洪廖東霖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984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則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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