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温振豐
温大裕 温亮春 温和睦 温水柳 温清標 温清淇 温芳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土地總面積為5,092.06425平方公尺,其中三分之一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9,800元,其中三分之二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其主張而核定為新臺幣1億0,964萬9,117元(計算式:49,800元×5,092.06425平方公尺×1/3+7,400元×5,092.06425平方公尺×2/3=109,649,1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萬6,30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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