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洪趙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騰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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