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誣告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盛執給九○執助一○七四字第七六七七九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六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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