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徐正安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詹日賢~B法官高敏俐~B法官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