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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