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9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