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因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罪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他罪殘刑1年9月17日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74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