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101號原告 劉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貞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之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原告於同月26日收受裁定,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件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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