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學鳴
吳采綸莊雪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267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三五號梁學鳴、吳采綸、莊雪玉違反藥事法一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學鳴、吳采綸、莊雪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67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5月4日確定,於100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98年度保管字第2673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警卷證物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3人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梁學鳴、吳采綸、莊雪玉均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67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5月4日確定,於100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本件被告等分別遭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扣案之天然草本輕盈膠囊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含有「Clobenzorex」西藥成分及「Thiamine、Nicotinamide」成分,且含「Clobenzorex」成分之產品應屬藥事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6年8日藥檢參字第0980009300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80340417號函附卷可稽。
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屬偽藥、禁藥部分,依藥事法第8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則扣案如附表
2、4、5所示之物均得單獨宣告沒收;至其餘標籤貼紙、空瓶等則係被告等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此據被告等於該案偵查中自白不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編號│名稱│數量│單位│├──┼────────┼───┼───┤│1│標籤貼紙│1│袋│├──┼────────┼───┼───┤│2│減肥藥│1│瓶│├──┼────────┼───┼───┤│3│減肥藥空瓶│21│瓶│├──┼────────┼───┼───┤│4│天然草本輕盈膠囊│3│盒│││(其中一盒附於警│││││卷證物袋內)│││├──┼────────┼───┼───┤│5│減肥膠囊(被告梁│1│瓶│││學嗚自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