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 張桂寧 即債務人號4樓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債務人張桂寧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桂寧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4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因消債條例第29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是以該債權額應以法院製作與依法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據,其中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均僅計算至更生或清算裁定准許前一日止,其後發生之債權為劣後債權,不能計入債權總額。又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此觀消債條例第142條立法說明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上開終結清算程序部分因未據債權人抗告,業已告確定。嗣本院於99年2月26日依修正前債清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認債務人有該條款所定不免責事由等情,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裁定不予免責,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37號裁定,並於同年4月30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為不免責之裁定後,其努力工作清償債務,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已全部清償,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已清償新台幣(下同)151,000元,亦達其債權額20%以上等情,業據其所提聯邦銀行清償協議書
1紙、萬泰銀行清償證明書1紙、花旗銀行清償證明3紙、台新銀行清償證明1紙、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44紙等件影本為證。經查,債權人萬泰銀行、花旗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均表示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已清償完畢,此有花旗銀行
103年4月7日民事陳報狀、台新銀行103年4月3日台新總債管二部字第00000000000號函、萬泰銀行所提聲請人付款紀錄表、聯邦銀行所提歷史帳單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表示:聲請人之信用卡債務,計算至清算開始並同時終止前1日(即98年1月18日)之債權為153,
122元,而伊於聲請人99年4月30日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至103年2月止,共受償163,000元等語,並提出聲請人繳款明細表為佐,亦有103年3月4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資料,足見本件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
四、從而,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之不免責事由而經本院裁定不免責,惟聲請人於上開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仍盡力繼續清償債務,非惟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且對於債權人萬泰銀行、花旗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之債權,業已全數清償,顯見聲請人確有還款之誠意,各債權人之債權亦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並斟酌聲請人現今之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認應准予免除聲請人之債務,以利其重建經濟生活。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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