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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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被告乙○○Chi-.
丙○○PaoF.丁○○PaoM.己○○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 朱士高 所遺如附表壹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
兩造被繼承人朱士高所遺如附表叁所示之股票,准予變價分割,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肆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伍所示比例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壹(被繼承人朱士高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台北市○○區○○段一小│34│16/51│││段557地號土地│││├──┼────────────┼──────┼────────┤│2│台北市○○區○○段一小段│116│全部│││558地號土地│││├──┼────────────┼──────┼────────┤│3│台北市○○○路○段○○巷2│102.82│全部│││弄1號房屋│││└──┴────────────┴──────┴────────┘附表貳(兩造分割後應繼分比例)
┌────┬─────┐│姓名│比例│├────┼─────┤│戊○○│六分之一│├────┼─────┤│乙○○│六分之一│├────┼─────┤│丙○○│六分之一│├────┼─────┤│丁○○│六分之一│├────┼─────┤│甲○○│六分之一│├────┼─────┤│己○○│公同共有││甲○○│六分之一│└────┴─────┘附表叁(被繼承人 朱高士 所遺之股票)
┌──┬──────────────┬────────┐│編號│公司名稱│數量、單位│├──┼──────────────┼────────┤│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2,942股│├──┼──────────────┼────────┤│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027股│└──┴──────────────┴────────┘附表肆(股票變賣後分配比例)
┌────┬─────┐│姓名│比例│├────┼─────┤│戊○○│六分之一│├────┼─────┤│乙○○│六分之一│├────┼─────┤│丙○○│六分之一│├────┼─────┤│丁○○│六分之一│├────┼─────┤│甲○○│六分之一│├────┼─────┤│己○○│公同共有││甲○○│六分之一│└────┴─────┘附表伍:
┌────┬───────┐│當事人│應繼分(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戊○○│十二分之二│├────┼───────┤│乙○○│十二分之二│├────┼───────┤│丙○○│十二分之二│├────┼───────┤│丁○○│十二分之二│├────┼───────┤│甲○○│十二分之三│├────┼───────┤│己○○│十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