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038號債權人 劉育呈 債務人 李睿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逾上開範圍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LINE通訊截圖所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尚餘16000元,除前開請求之金額,其餘部分應屬利息,依上開法例所示,債權人即不得將所生之利息滾入本金再生利息,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上開第一項主文記載之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除上開駁回部份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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