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0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千慧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千慧於民國107年4月16日14時1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號告訴人 劉貴美 住處,質問劉貴美為何搶其前男友 楊旗榮 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劉貴美,致劉貴美因此受有左臉頰挫傷之傷害,於見劉貴美欲拿取手機時,又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劉貴美所有之手機(價值約新臺幣8500元)丟擲在地上,出腳猛踩,致使該手機毀損,足生損害於劉貴美。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而依刑法第287條、第35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貴美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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