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 羅孟源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有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 邱燦陞 (已歿,生前住址:宜蘭縣○○鄉○○○路○號)、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更正被告,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中載被告為「邱燦陞之法定繼承人」,未依首揭規定具體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無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自難認其起訴合於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
三、就本件請求所應列為被告者應全部列舉並更正之,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整理後之書狀及繕本予本院,俾供送達對造。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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