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瀚巍櫥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淑娟 人被告 陳德瑋 即 陳威丞 原告與被告陳德瑋即陳威丞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德瑋交付瀚巍櫥櫃有限公司有關帳冊、支票、甲、乙種存款簿、活儲000000000、板橋信用合作社北台中分社000000000、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台灣銀行健行分行000000000、台中銀行北屯分行、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活儲大里分社00000000000000、板材庫存、公司實質內帳、申報國稅局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現金流量表、員工勞健保名冊、客戶往來資料、薪資報表、公司印鑑章、公司發票章、機器設備正本憑證、公司銀行股票、車牌號碼0000-00車輛等物品,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前揭物品,係以前揭物品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受返還前揭物品可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原告於102年1月18日陳報狀載明因受返還物品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