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張秉誠 、 林樹蘭 瀆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狀,並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之,乃提起自訴時所須具備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依前開法條規定於提起自訴時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