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三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壹│伍佰││├──┼───────────────┼──────────────┼────┼───┼────┼───┤│2│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壹佰伍拾││└──┴───────────────┴──────────────┴────┴───┴────┴───┘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