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錢艿秀 原告與被告 施國揚 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023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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