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大明 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 黃文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