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邑達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趙瑞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雯云 住臺北市○○路○段○○○號8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昌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