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大明 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 黃文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