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債務人 柯曉薇 代理人 陳香 如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2年度
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21,637元(已扣除勞健保費用),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⒉債務人於100年7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每月房屋租賃費
用為6,000元,應說明101年2月遷居致每月房租租賃費用高達13,8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且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遷居於居住及生活費用較低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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