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3號債權人 徐雅娟 債務人 王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533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97年4月25日│50,000元│97年4月25日│CH387279│├─┼───────────┼───────────┼───────────┼───────────┤│2│97年5月20日│350,000元│97年5月20日│CH387280│├─┼───────────┼───────────┼───────────┼───────────┤│3│99年12月30日│650,000元│99年12月30日│11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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