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文博 即和欣建築生活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天恩 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天恩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