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徐俊乾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黃**、魏**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0,576元【計算式:(675.45×1200)+(2072.76×1100)=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設有明文。本件原告以黃**、黃**、魏**為被告,均未記載其姓名,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