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 潘玲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
9年7月18日、109年7月20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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