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聲請人 單德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國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到期日(即提示日),如無法表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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