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世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世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朱世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42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10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