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N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伊身罹疾病,債務纏身,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惟查,上開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再字第29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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