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7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緯綸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緯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緯綸因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分別經原審判決被告有期徒刑8年、3年10月、2年6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另就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9年6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6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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