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420號上訴人 蔡季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季芳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11月12日102年度苗簡第420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8,09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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