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湘妘 即 蔡繡如 代理人 葉金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代理人 簡旻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邱祖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許哲鐘寄 板橋 郵政6-106號信箱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靜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柯艾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蕭百晴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杉讓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代理人 謝蕙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湘妘即蔡繡如(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2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財產有國泰人壽保險保單7張(保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南山人壽保險保單1張(保單號碼:000000000),又本院於105年7月
6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將債務人名下之上開保單解約,並將解約金供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該民事裁定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偉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