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莊明哲 相對人慶達紙業有限公司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王泳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慶達紙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
茲因相對人分別於105年6月1日、106年1月30日、106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分別為105年12月30日、106年5月30日、106年8月30日,詎相對人對聲請人尚積欠債權額27,000,000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義竹鄉│龍蛟潭│工業│24-1│1580│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