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楊水錦 相對人 張林 玉珠 ○○○○巷0弄0號相對人 張有志 ○○○○巷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張林玉珠 、張有志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茲因相對人張林玉珠、張有志於109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清償期為109年7月8日,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積欠2,0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備考││├───┬────┬──┬───┬─────┼────────┤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水西││1052│33.12│1000分之77│張有志所有│├──┼───┼────┼──┼───┼─────┼────────┼───────┼─────────┤│002│嘉義縣│水上鄉│水西││1056│117.03│全部│張有志權利範圍:││││││││││1000分之139││││││││││張林玉珠權利範圍:││││││││││1000分之861│├──┼───┼────┼──┼───┼─────┼────────┼───────┼─────────┤│003│嘉義縣│水上鄉│水西││1056-2│117.02│全部│張林玉珠所有│├──┼───┼────┼──┼───┼─────┼────────┼───────┼─────────┤│004│嘉義縣│水上鄉│水西││1057│114.36│120分之10│張有志所有│└──┴───┴────┴──┴───┴─────┴────────┴───────┴─────────┘┌──────────────────────────────────────────────────────────┐│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計│││單│範圍│││││││房屋層數│││││││││及用途│積│位│││├──┼──┼────┼────┼────┼──┼──┼──┼──┼──┼──┼──┼──┼───┼─┼─┼──┼──┤│001│443│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家用│69.│69.│41.│││││179.│陽台│5.│平│全部│張林││││上鄉水上│上鄉水西│鋼筋混凝│15│15│07│││││37││32│方││玉珠││││村中山路│段1056-2│土造│││││││││││公││所有││││二段139│地號│3層│││││││││││尺││││││巷3弄8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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