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財興 選任選護人 蔡祥銘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107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更正為「妨害公務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妨害公務等案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