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 陳天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簽立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七年,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機動計付,遲延還本繳息時,本金及每月應付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就超過部分照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詎料該項借款被告僅繳付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迭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放款借據規定一切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結欠本金五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元及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其固尚欠系爭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惟其原定所欲清償之借款已借予友人,現無力清償。
三、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為被告自認在卷,並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一紙為證,原告之主張,自為真實可信。被告雖辯稱其現無力清償云云,惟僅係將來得否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五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元,及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