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文睿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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