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陳佑仲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玉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三二七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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