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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