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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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衛署訴字第○九三○○○六五九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金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孫庠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