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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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9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一份、保證金收據一份、送達證書二份、拘提報告書一份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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