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06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
柯金柱 律師 蘇千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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